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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肇事 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作者:冯松  发布时间:2004-08-03 14:39:15 打印 字号: | |
  提起酒后驾车,人们总会由此想到交通肇事。的确,酒后驾车可谓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对此,交管部门将酒后驾车行为列为重点处罚对象。然而,仍有一些人怀有侥幸心理,因为他们根本不清楚,一旦因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法律对他们的刑罚处罚将是怎样的。

  今年1月8日3时许,某房地产公司司机王某饮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客车行驶至石景山区香山南路福田公墓口,由北向西右转弯驶入逆行车道,将驾驶别克牌小客车正常行驶的司机张某撞伤,王某被当场抓获。经过法医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重伤。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月2日零时,无业人员申某饮酒后驾驶富康牌小客车,行驶至海淀区清华东路北林加油站前时,因其超速行驶并在驾驶过程中吸烟,将在机动车道内同向骑乘同一辆自行车的张某、王某撞倒,致二人均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以上两起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都是图一时之快而将责任与法律抛之脑后,他们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别人家庭的幸福,自己也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这两起交通肇事案件分别作出了终审裁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王某与申某都深感悔恨,都称自己是基于不懂法,没想到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那么,法律对于此类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在定罪量刑上究竟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

  笔者在采访了上述两案的承办人贾法官后了解到,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2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规定,按照(一)或(二)的规定从重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酒后驾车的;驾驶无牌照车辆的;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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