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申请执行过期限 自酿苦果悔恨晚
作者:作者:陈实 李国才  发布时间:2004-07-07 14:34:31 打印 字号: | |
  手拿法院的裁判文书,却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等到最后到法院想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被告知已过了法定期限。家住房山区的李福全(化名)尝到了自己酿的苦果。

  1999年,当李福全拿着法院的裁判文书时,心里顿时松了一口气,王海(化名)欠自己的7500元经过法院的裁判终于有了说法,这让他心里感到异常的踏实。本以为手中拿着这张“宝”,就什么都不怕了,却没想到因自己的维权意识差,而让自己应有的权利付诸流水。

  王海家也并不富裕,转眼到了给付期限,经济一时周转不灵的他东拼西借,才于2002年6月凑足了1500元给了李福全,剩余的6000元王海当场打了一张欠条。

  李福全认为王海已经给了部分欠款,其余的欠款王海会尽快还上的,况且手里又有王海的欠条,对此事也就一直没有追究。一转眼又过了一年,由于子女上学,家庭中的生活收入有了困难,李福全再三向王海催要尚未还清的欠款。2003年年末,王海给付了李福全1000元,但对于余款并未给明确的答复。

  今年6月,眼看要不回钱的李福全终于手持欠条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海给付欠款5000元。房山法院的承办人员经过询问,不得不遗憾的告诉李福全:对于同一事由法院在1999年便已作出裁决,他再次起诉法院不能受理。当年他本可以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由于当初没有重视自己的权利,如今早已过了一年的申请执行期限,所以只能自已咽下这枚苦果了。

  受理这起案件的法官指出,时效,在民法当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法院为当事人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还存在一个判决的执行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同样也是有期限的。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编辑:赵岩)
责任编辑:作者:陈实 李国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