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合伙人应共担风险
作者:作者:盛亚娟  发布时间:2004-06-24 14:17:08 打印 字号: | |
  李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某商场的快餐摊位,李先生出资3万元,刘先生出资2万元,所得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经营之初的风险抵押金4万元归李先生个人所有。2003年12月,李先生用借来的4万元钱向商场交纳了风险抵押金。2004年1月,二人将摊位转让给章先生,收取转让费5.1万元。因二人一直没有交纳摊位租金,商场以二人违约为由拒绝退还李先生的4万元风险抵押金。于是,李先生将5.1万元中的4万元用于归还借款,剩余1.1万元与刘先生平分。后刘先生认为转让费5.1万元是二人合伙期间的利润,按出资比例他应得到 2.04万元,而实际只得到5500元,所以,起诉要求李先生给付应得的利润1.49万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最明显的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润共享、风险共担。本案中,李先生、刘先生约定了出资比例及分享利润的比例,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应遵循法律关于合伙的规定。但当事人可以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做出各种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就属无效。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依法应按照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本案中,李先生、刘先生约定经营之初的风险抵押金归李先生个人所有。这一约定含义不清,依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看,由于4万元是李先生个人交纳,如果商场退还,就应归李先生个人。反之,如果收不回来,就应作为风险,由双方分担。二人因没有交纳商场租金而违约,4万元商场不予退还,就应作为风险由双方共同分担。合伙债务指为了合伙的经营等而对外所负的债务。可见,这4万元风险抵押金就是合伙的债务,以合伙收益偿还合伙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刘先生不能要求李先生对合伙债务独自承担责任,而自己只享受利润。

  至于本案中1.1万元的利润分配问题,虽然,双方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实际上双方已将1.1万元平均分配完毕,这应视为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进行了变更,属于当事人自愿。如果一方主张按原协议履行,在法律上就应视为对已履行部分进行撤销,必须另行提起撤销之诉。本案中,李先生分享利润的比例依照协议约定是60%,但后来变更为50%,如果李先生主张撤销平均分配的方案,他必须另行提起诉讼,撤销诉讼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编辑:梁菁菁)
责任编辑:作者:盛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