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通过协议管辖能让自己在家门口打官司,没想到一个糊涂的约定,不但没有给自己带来方便,还拖延了案件审理时间。日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了这桩聪明反被聪明误的案件,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房山区某化工公司长期经销柴油业务。2002年3月,该公司与外区县一建筑公司签订油品供应合同一份,约定化工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柴油。为避免发生争议,双方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不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化工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了价值20余万元的柴油,建筑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货款。为此,化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起诉书送达后,建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到建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化工公司与建筑公司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不明确,该约定无效。据此,裁定将案件移送到建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