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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 不仅是盗窃 罪名应定破坏电信设施罪
作者:作者:刘朝华  发布时间:2004-04-21 09:14:24 打印 字号: | |
  前不久,贵州发生一起团伙破坏电信设施,盗窃电缆线的案件。该团伙由4名成员组成,仅4个月,他们共作案27起,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20余万元。

  2003年8月,贵州平塘县公安局接到电信局的报案,电信局安装在某乡的电缆线被盗。公安机关在勘查现场时,从遗留在现场模糊的脚印分析,至少是二人以上的团伙作案。这起案件还没理出头绪,紧接着类似的案件连续发生。针对这一系列案件,平塘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几个月里,专案组踏遍案发地及其周围的村寨,走访了4000余人,但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开始潜伏下来,案件的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2004年1月,犯罪嫌疑人再次“行动”。专案组在案发地找到一件衣服,并查到衣服的主人是肖高平。专案组得知肖高平正在某旅社。于是,肖高平被擒获。在擒获肖高平时,他身边坐着一位50多岁的男子和两个女人。肖高平交待只参加过一次犯罪活动,团伙的头目是索良武,成员有孟仁宽、索正学。而那个50多岁的男人就是索正学,两个女人是他的情妇。索正学被抓。

  索正学交待了团伙成员等案件的相关信息。专案组根据索正学的供述,抓获了孟仁宽。

  孟仁宽不仅交待了团伙作案的犯罪事实,而且表示愿意配合专案组抓索良武。根据专案组的安排,孟仁宽约索良武到某旅社见面。专案组顺利抓获索良武。

  索良武等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和破坏电信设施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一般情况下,将定破坏电信设施罪。成立此罪,依法应具备以下条件: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客观上破坏或损坏了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给社会和不特定人的生活带来危害,甚至产生严重后果;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由于过失造成损害的,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通信设施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索良武等人的情况符合上述要件,他们的行为应构成破坏电信设施罪。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这里的严重后果指破坏行为使广播电视或者通讯线路等电讯设施发生故障或者中断,给公共安全、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后果,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形。索良武等人的行为应认定造成了严重后果。(编辑: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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