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不足额保价 部分损失自己承担
作者:作者:于春华  发布时间:2004-04-15 09:15:53 打印 字号: | |
                背  景

  托运人李先生从哈尔滨向北京发运一火车山地车,票面记载600辆,货物价值30万元,但托运人只保价6万元。火车到达北京某火车站卸车时,实际清点山地车400辆,比票面记载短少200辆,价值10万元。李先生以北京某火车站为被告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火车站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

  我将货物交由铁路部门运输,并选择了保价运输方式。在北京卸车时,却损失了价值10万元的货物,北京某火车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

  李先生称其货物价值30万元,但只保价6万元。所以,不足额保价的责任在李先生,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国《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规定,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的赔偿额,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全批货物损失时,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据此,李先生托运的货物只能按比例赔偿近2万元。

  判决: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北京某火车站赔偿李先生6万元。

                判决理由

  保价运输指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申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保价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在发生承运人的责任赔偿时,铁路部门要按照我国《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本案中,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先生的货物遗失了200辆,对此,北京某火车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批货物是保价运输的货物,如实声明货物的真实价值是托运人的义务,而李先生在办理运输时,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办理保价运输,所以,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依法,保价运输承运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因此,北京某火车站应在保价额,即6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李先生损失中超过保价额的部分,即4万元只能由李先生自行负担。

  法官:

  铁路的限额赔偿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因为铁路运输的特点之一即低成本、低利润、高风险,它的运费基本上是按重量计算的,有些物品自身价值很高,但收取的费用很低,一旦发生货损,如按实际损失赔偿,铁路的损失过大,各国为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普遍采取限额赔偿的方法。但是限额赔偿又难以满足托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要求,为保证铁路与托运人及收货人权益的对等,我国铁路法针对限额赔偿作出了保价运输的规定,从法律上为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对托运的货物进行保价运输,托运人只要支付少量的保价费,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即可得到全额赔偿。因此,通过铁路托运货物办理保价运输时,托运人应如实声明货物的真实价格,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办理保价运输,否则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托运人就可能得不到全部赔偿。(编辑:梁菁菁)
责任编辑:作者:于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