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张先生原是一制卡公司的业务员。在任职期间,他代表制卡公司与某门票管理处签订印制门票卡10万张的合同,价款2万元。印制完毕后,因质量问题,张先生代表制卡公司与门票管理处议定结算价款1.75万元。其间,张先生在某商贸公司赊购纸张4.8令,价款5000元。此后,张先生将商贸公司的账号提供给门票管理处,门票管理处将合同款汇至此账户内。商贸公司在扣除张先生欠的纸款5000元后,将余款1.25万元给付张先生。不久,张先生辞去了制卡公司的工作,另择职业。制卡公司发现此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先生和商贸公司返还合同款1.75万元。制卡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增加利息请求1500元,但拒绝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
我公司与某门票管理处签订承制门票卡合同。合同约定制卡10万张,价款2万元,最后结算价款1.75万元。此款因张先生的缘故由门票管理处汇入商贸公司的账户,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及商贸公司返还我公司1.75万元合同款。
被告张先生:
我任制卡公司业务员期间,制卡公司与门票管理处签订的承制门票卡合同是我代行签订的。商贸公司的账号是我提供给门票管理处的。此款汇到商贸公司后,我用此款还了商贸公司的纸款5000元,其他钱藏在我家。我在制卡公司工作期间,制卡公司欠我工资款、提成款、差旅费和应报销的收据款等等,我截留制卡公司的合同款是折抵制卡公司欠我的上述款项。所以,我不同意返还制卡公司合同款。
被告商贸公司:
门票管理处向我公司汇款1.75万元确有此事。此款是张先生要求门票管理处汇往我公司账户的。我公司接到汇款后,扣除张先生欠的纸款5000元,余款1.25万元退给了张先生。因为我公司没有拿制卡公司的合同款,所以,也没有义务返还。
判决:
顺义法院判决张先生返还制卡公司1.75万元,商贸公司负连带责任。
判决理由
张先生利用自己代表制卡公司与门票管理处签订合同的职务便利,故意将商贸公司的账户提供给门票管理处,要求门票管理处将合同款打入商贸公司的账户,以此手段,张先生最终达到了拿走1.25万元合同款的目的。张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制卡公司的财产权,所以,应当予以返还。至于张先生认为制卡公司欠其工资款,这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畴,本案中处理的是制卡公司要求张先生及商贸公司返还合同款,而不是张先生要求制卡公司给付工资款。所以,工资款的问题,张先生应另行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而不能在本案中处理。同时,即使制卡公司确实拖欠张先生工资款,这也不能成为张先生侵犯他人财产的理由。本案审理过程中,制卡公司要求张先生、商贸公司支付利息,但却拒绝补交案件受理费,对此,法院不予处理。商贸公司收到门票管理处汇的1.75万元合同款,并将款项退给张先生时,就应意识到此款存在问题,其应通知制卡公司,但商贸公司没有通知。所以,商贸公司应对张先生返还制卡公司合同款负连带责任。(编辑:梁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