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不以授权人名义行使代理行为 以自己名义行使合同权利无效
作者:作者:斯庆  发布时间:2004-03-19 09:10:47 打印 字号: | |
  2002年,北京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酒店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北京物业公司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办的酒店进行经营管理,管理期限为5年。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合同解除权及违约责任。1年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通知北京物业公司的情况下,授权由自己参股的另一家物业公司全权管理酒店的全部资产并监督北京物业公司对酒店的经营管理,如北京物业公司违反《饭店管理合同》,有权终止合同履行。2003年9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参股的物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给北京物业公司发送了两份单方作出的《终止合同通知函》和一份《终止合同协议书》,要求北京物业公司在4小时内将酒店经营管理权交给自己,其全部管理人员撤出酒店。遭到北京物业公司拒绝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参股的物业公司强行将北京物业公司的办公室和宿舍加锁。北京物业公司被迫停止了对酒店的经营管理。北京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参股的物业公司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其行为构成对自己的侵权,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法庭上,房地产开发公司参股的物业公司认为,北京物业公司对酒店经营管理不善,依据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物业公司签订的《酒店管理合同》,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自己的授权,其有权解除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具有主体特定性和相对性的特点,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起请求或提起诉讼。本案中,北京物业公司是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酒店管理合同》,因此,只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代理人的使命,在于代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授权自己参股的物业公司对北京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有权行使合同终止权。因此,在北京物业公司违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参股的物业公司依授权可以对其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作为代理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参股的物业公司应当以合同当事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向北京物业公司发送《终止合同通知函》、《终止合同协议书》。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参股的物业公司没有摆正自己的法律位置,没有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发送相关文件,其行为必然不能产生其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最终,法院判决由北京物业公司对酒店继续行使经营管理权,房地产开发公司参股的物业公司撤出酒店。(编辑:梁菁菁)
责任编辑:作者:斯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