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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卖商场地下车库 商场却说与我无关 不审查就公告 侵犯信用权
作者:作者:金成  发布时间:2004-02-27 09:05:32 打印 字号: | |
                背  景

  北京某拍卖公司受执法部门委托,拍卖某商场地下二层停车库,共88个车位,面积近2000平方米。拍卖公司在审查了拍卖标的的建筑图纸并实地考察了地下车库后,在中国某报上刊登了拍卖公告。某商场在看到拍卖公告后,将拍卖公司和报社告上了法庭。

  原告:

  我商场在中国某报上发现了拍卖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我商场地下的二层停车库。但我商场并没有牵涉进任何经济纠纷,更没有任何执法部门对我公司财产进行查封、拍卖活动,而且我商场地下的二层停车库也不是我商场所有。由于我商场多数供货商是国外大型公司,现在已有部分国外供货商看到这一拍卖公告后欲与我商场停止供货关系。这则拍卖公告影响了我商场的商业信誉和正常经营行为,侵犯了我商场的名誉权。所以,我商场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并向我公司赔礼道歉,恢复我公司的名誉。

  被告:

  拍卖公司称,我公司是接受执法部门的委托进行拍卖,拍卖标的是按照委托书和建筑图纸的写法书写,没有作任何篡改,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报社称,我社刊登各种广告或公告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

  西城法院认定拍卖公司侵犯了商场的信用权,判决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向商场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认可,驳回商场对报社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民事行为构成侵权需同时具备4个要素: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违法行为造成、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本案中,报社作为出版者接受拍卖公司的委托刊发公告,其对刊发的公告只承担形式审查的责任,即审查拍卖公司主体是否合法,拍卖是否经过批准或接受合法委托等。如果报社尽到了上述审查义务,则其刊发行为就是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而拍卖公司在刊登公告之前,负有另一审查义务。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本案中,拍卖公司虽然审查了拍卖标的的建筑图纸并实地考察了地下车库,但毕竟没有履行拍卖法所规定的审查所有权证的义务,因此其行为违反了拍卖法的规定,对于错误刊登拍卖商场停车库事件的发生,拍卖公司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另一个要探讨的问题是拍卖公司侵犯的是商场的名誉权还是信用权。信用指他人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偿付债务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产生的信赖感,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履行其允诺行为的能力,既是主观的表现,也是社会的评价。信用权和名誉权有相同之处,都是一种社会评价。一般认为,信用权是包含在名誉权之中的。但二者又有区别,信用权强调对主体经济能力的评价,而名誉权则强调对主体道德、品质等的综合评价。法人是经济实体,一般比较珍视商业信用,注重信用权的维护。侵犯法人的信用权,就会导致法人经济利益的消极减损。所以,侵权者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本案中,拍卖公司的侵权行为更符合侵犯信用权的构成要件。(编辑:梁菁菁)
责任编辑:作者: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