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提货不给钱 还要对方还定金 自己违约在先 法院判其败诉
作者:作者:殷立红  发布时间:2004-02-13 09:03:47 打印 字号: | |
                背  景

  某木业公司与陈先生签订协议,约定木业公司将存放在两个仓库中的全部木材卖给陈先生。陈先生付2万元保证金,提货时按实际数量付款,如陈先生中途停止付款或不提货,木业公司将不退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陈先生以汇票形式支付木业公司保证金2万元,木业公司为陈先生出具了收条。后陈先生分6次从木业公司的仓库提货,每次提货,陈先生都当场结清货款。但第7次提货时,陈先生没有支付货款,仅向公司出具了欠条,确认欠款1万余元。之后,陈先生没有再提货,也没有给付欠木业公司的货款。木业公司将剩余木材卖给他人。当陈先生要求木业公司退还2万元保证金时,木业公司拒绝。为此,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木业公司将2万元保证金扣除所欠货款后返还。诉讼中,木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陈先生给付1万余元货款。

原告:

  我与木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我购买木业公司存放在两个仓库的全部木材。但我只提走了部分木材,木业公司就撕毁协议,将剩余木材高价卖给别人,造成我的经济损失。至于所欠货款,我已打欠条认可,我没说不还钱。我与木业公司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提货期限,所以,我没有违约。我所支付的2万元保证金,木业公司应扣除货款后返还给我。

被告:

  陈先生欠我公司货款1万余元,一直没有给付。我公司多次催促其给付货款并提走货物,但陈先生没有履行,造成我公司多支付一个季度的仓库租金3万余元。所以,我公司不能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保证金不能退还,并要求陈先生给付货款。

判决:

  丰台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陈先生给付木业公司货款1万余元。

                判决理由

  木业公司与陈先生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共利益,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陈先生前6次提货,都是立即支付货款,可以认定双方是同时履行合同,双方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为对价给付或不适当履行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双方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对价关系指双方所负的义务均有对待给付的性质,且是对价的。这种对价并不要求两债务的价值完全相等,但债务的履行对双方所带来的得失应大体均衡。同时,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必须是建立在同一合同的基础上,且双方的债务履行具有相互牵连的关系,一方权利的实现以对方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本案中,陈先生与木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双方设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双方互负的义务具有对待给付的性质,且大体相当。

  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且在履行顺序上没有先后之分。本案中,陈先生与木业公司的合同中虽没有明确约定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但是从前6次的交易情况看,双方一直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同时履行义务。

  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是一方没有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且对待履行是可能的。“没有履行”指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指履行不适当,也称瑕疵履行,包括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包括全部有瑕疵和部分有瑕疵等。“对待履行是可能的”指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本案中,陈先生没有给付木业公司货款,是没有履行债务的表现,而其履行的方式——给付金钱,不存在不能履行或不可抗力的情形,可见,这是陈先生应该履行而没有履行。

  所以,法院综合上述情况考虑,木业公司对陈先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并可以在陈先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适用。因此,木业公司可以不再将剩余货物卖给陈先生,其有权将货物卖给他人。此行为不构成违约。而陈先生提货不付款的行为却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木业公司有权不退还其保证金,而陈先生却应支付欠木业公司的货款。(编辑:梁菁菁)
责任编辑:作者:殷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