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间接证据虽成立 超过时效胜诉难
作者:作者:杨启明 乔焕然  发布时间:2003-12-19 11:08:03 打印 字号: | |
  1981年7月,当时只有10岁的某村村民赵先生因左腿患骨髓炎,住进某卫生院做手术。手术后,赵先生因伤口流脓不止,于1982年到市级某医院治疗。因赵先生的伤势严重,医院决定为他做左腿截肢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赵先生第一次手术的伤口内留有一块纱布,且紧贴骨头,致使伤口不能痊愈,最终导致截肢。此后,赵先生拖着残疾的身体艰难地过了20年。直到2002年,赵先生才无意中得知,自己有权要求为自己做第一次手术的某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卫生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诉讼过程中,赵先生提出了一系列证据:自己所在村原村主任提供的证明赵先生父母因经济困难没钱为赵先生治病而向村集体借款的证人证言;市级医院提供的证明赵先生体内遗留一块纱布的病历证明;1983年,北京某报纸刊登的以赵先生所在村一名孩子为原型的“可怜儿童受苦,纱布贴骨逾两年”的文章;卫生院某医生提供的证实其在卫生院工作时曾为一名患儿做过骨髓炎手术的证明。对于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卫生院提出,医院没有查到赵先生在医院进行手术的病历档案,而赵先生也没能提供在医院治疗的病历手册,所以,医院与赵先生之间不存在医患关系。本案主审法官在经过依法主动调查过程中,发现赵先生住所地没有与赵先生同名同姓的人。

  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基本理论,赵先生提供的证据没有一项属于可直接证明赵先生与卫生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的直接证据,而是属于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间接证据。在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运用间接证据定案。但依照间接证据定案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必须客观存在,间接证据之间必须有内在联系,全部间接证据组合后可以形成一个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足以排除和推翻其他可能性的结论,即间接证据须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中,赵先生虽不能通过出示病历等方式直接证明其与卫生院存在医患关系,但本案的证据在遵循了间接证据证明规则下,已经可以证明赵先生与卫生院之间医患关系的存在。市级医院的病历可以证明赵先生体内存在第一次手术时遗留纱布的事实。原村主任的证言可以证明赵先生曾在1981年生病就医的事实。当时报纸的报道、原卫生院医生的证明都表明有一名赵先生所在村的小孩在卫生院就医时体内被遗留下纱布的事实。法官查证的事实证明,当时赵先生所在村没有与赵先生同名同姓的。所以,报纸上、卫生院医生提到的小孩应特指是本案的原告赵先生。由此也就可以认定,在赵先生与卫生院之间存在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进而也就能够证明赵先生体内的纱布是卫生院的医疗失误行为所致。

  虽然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分析,确定了赵先生与卫生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但法官却不能就此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只有1年。赵先生却从知道身体受到侵害的事实后20年才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使自己丧失了胜诉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起诉。(编辑: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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