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人横穿马路引起交通事故 能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作者:作者:刘玉民 刘乃毓  发布时间:2003-11-28 09:21:16 打印 字号: | |
  华某是来某城市打工的农民。2003年7月28日,华某外出找工作。由于对大城市的地理和交通环境不熟悉,华某在马路上总是显得惊慌失措。当他在某公交车站下车后,见到有人横穿马路,便尾随其后,在密集的车流中见缝插针,由南向北横过马路。当华某行至机动车道的快慢车道的分道线上时,恰好有胡某驾驶的“金杯”中型客车由西向东驶来。华某先是在快慢车道的分道线上驻足犹豫,在“金杯”车驶到距其仅10余米处时,又忽然起步,横穿机动车道。“金杯”车驾驶人胡某见状,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为时已晚,疾驶中的金杯车将华某撞出5米左右。华某当场死亡。

  《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行人华某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不走人行横道,而且在机动车临近时犹豫不决,最后又冒险抢越机动车道,说明其缺乏交通经验和安全常识,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决定性的因素。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实际上是对争论已久的“撞了白撞”的说法给予了全面否定。所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一方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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