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一方印刷有瑕疵 一方应该注意没注意 双方各为过错承担责任
作者:作者:张金星  发布时间:2003-10-30 09:23:54 打印 字号: | |
  某汽车制造公司为参加汽车展览会,委托某印刷厂印制宣传材料5000份,报酬1.5万元。宣传材料的质量以汽车制造公司认可的样片为准,双方为此签订了印制合同。后汽车制造公司在印刷厂制作的样片上签字并注明“可以付印”,印刷厂随即印制了宣传品。汽车制造公司在提取500份定作物的同时支付报酬7000余元。后在印刷厂通知汽车制造公司提取剩余定作物并支付相关报酬时,汽车制造公司以定作物存在瑕疵为由,拒付剩余的报酬,从而引发了诉讼。印刷厂认为,定作物样片是经汽车制造公司签字认可的,即使存在瑕疵,责任也在汽车制造公司,与己无关,要求汽车制造公司支付剩余的报酬。汽车制造公司承认审核样片时存在失误。但认为,定作物存在瑕疵无法使用,属严重的质量问题,所以,拒绝提取剩余的定作物和再支付报酬。经查证,汽车宣传材料确实存在瑕疵,有明显的印刷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逃避法律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印刷厂与汽车制造公司签订合同后,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印刷厂负有制作定作物样片,印制、交付定作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汽车制造公司享有审核样片,接收、检验定作物的权利,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在行使上述权利、履行上述义务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印刷厂作为专门从事印刷的企业法人在制作定作物样片时,应当对样片的设计内容、图片编排顺序、文字注脚等事项从专业的角度,从大众的认知程度尽相应的注意义务,使样片中不得存在违反日常生活一般法则的情况。而本案中,印刷厂提供的定作物出现了错误,违反了日常生活常识,甚至是不用专业人士鉴别,大众就可以分辨出的印刷错误。虽然定作物样片是经过汽车制造公司签字认可的,但出现的瑕疵在正常情形下,不是汽车制造公司所希望的,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印刷厂应承担相应责任。

  汽车制造公司作为定作人,审定印刷样片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其应当对样片进行严格审查。由于工作失误,汽车制造公司对样片检验时没能发现存在的瑕疵,就确认交付印刷,此行为是致使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对此,汽车制造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汽车制造公司制作定作物是为了参加汽车展览会宣传自己的产品,双方诉讼时,展览会早已结束。又由于定作物存在瑕疵无法使用,汽车制造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再提取其余的定作物,如果让印刷厂重作,将加大双方的费用,也没有实际意义。此外,本案中的定作物也没有办法修理,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按照减少报酬方式解决纠纷是最适宜的。最终,法院判决,汽车制造公司除已支付的报酬外,再酌情给付印刷厂3100元。(编辑: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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