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明确表示不履约 期限未到也还钱
作者:作者:段春梅  发布时间:2003-09-26 08:50:30 打印 字号: | |
  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某啤酒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厨杂用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工贸公司为啤酒公司生产厨杂用品,总价款约148万元。合同签订后,啤酒公司分期付了100余万元货款,尚欠40余万元没有支付。在距还款期限还有半年时,啤酒公司突然告知工贸公司,自己即将停业,债务无法偿还。工贸公司认为,啤酒公司在付款期限届满时,将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其构成了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啤酒公司提前支付货款40余万元。庭审中,啤酒公司承认欠工贸公司40余万元货款,但认为付款期限未到。自己告知工贸公司即将停业是针对此合同以外的其它将要到期的债务,且目前公司仍在正常营业,工贸公司所述预期违约的事实并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啤酒公司向工贸公司发函表示,公司即将停业,债务无法偿还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一般发生在约定将来履行或分期履行的双务合同中。预期违约有两种情形: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即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又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

  明示预期违约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明示预期违约提出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不履行,即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明示预期违约没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是指债务人有权作出拒绝履行表示的理由。主要包括:债务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合同具有无效的因素,债务人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债务人对合同享有撤销权;债务人享有抗辩权等。明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作出的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示。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也要求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当事人的预见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前。此外,默示预期违约还要求一方当事人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预见的内容必须是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重大义务;债务人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在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对方的明示违约,即根本不考虑对方作出的违约表示,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这种拒绝在法律上的效果是:合同将继续存在并继续拘束双方当事人,债权人不能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害或解除合同,而必须等到履行期到来之后,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或根据实际违约时的损害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债权人也有权承认对方的明示违约而使合同关系终止。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因此,在明示预期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手段: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本案中,工贸公司与啤酒公司间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啤酒公司书面致函工贸公司明确表示,公司即将停业,债务无法偿还。这是啤酒公司在合同约定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而这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又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所以,啤酒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明示预期违约。

  由于啤酒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工贸公司可以要求啤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现工贸公司只要求啤酒公司提前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啤酒公司给付工贸公司货款40余万元。(编辑:梁菁菁)
责任编辑:作者: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