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白纸黑字自主协议 又经公证岂能赖账 公证债权文书可强制执行
作者:作者:潘玉英 任发起  发布时间:2003-09-05 09:25:23 打印 字号: | |
  个体工商户郑先生因经营需要向李先生借款4万元,郑先生的朋友孟先生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为郑先生提供担保。郑先生、孟先生分别与李先生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汽车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合同规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还规定如不按期还款,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抵押合同规定,孟先生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担保郑先生还本付息,如郑先生不履行还款义务,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上述两份合同经公证处审查后出具了公证文书。孟先生和李先生到车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李先生依约借给郑先生4万元。到了还款期限,郑先生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孟先生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李先生到法院准备起诉。

  这是一个有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纠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构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由此可知,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4款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可见,虽然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它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是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由此可知,只有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才是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才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本案中,李先生与郑先生、孟先生签订的两份合同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内容是给付4万元的欠款,并且写明,如果郑先生、孟先生不履行还款义务,将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因此,这两份公证文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成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李先生可以向郑先生或孟先生住所地,或他们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将上述规定告诉李先生后,李先生选择向郑先生住所地法院申请执行。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郑先生将钱还给了李先生,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编辑: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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