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明知职工以公谋私 却不履行告知义务 建筑公司 责任难免
作者:作者:邢全亮  发布时间:2003-08-29 14:53:33 打印 字号: | |
  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张先生与某物资建材供应站素有业务往来,每次交易签单后,货款均能即时结清。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张先生又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多次在物资建材供应站购买建筑材料,累计价款近20万元,但签单后却一直没有支付。物资建材供应站多次向建筑公司要账,建筑公司都拒绝给付。2003年5月,物资建材供应站向昌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给付其货款近20万元。庭审中,建筑公司主张,张先生是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也没有经过公司委托的情况下,从供应站购买的建材,所欠货款与公司无关。所以,不同意支付货款。

  本案涉及到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和客观上均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力的法律制度。构成表见代理,要具备三个要件:当事人有过失行为;当事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相对人没有过失。当事人有过失行为,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使相对人误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但未能预见或虽已预见,却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避免;当事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必须依社会习惯或者交易习惯,有可能使相对人误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没有过失,指相对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的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做有代理权人。相对人是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知道张先生多次以公司名义向物资建材供应站购买建材时,应告诉物资建材供应站,张先生是没有经过公司同意,也没有经过公司授权的,但建筑公司却没有履行此义务,存在过失。张先生在2001年1月前多次从物资建材供应站购买建筑材料,每次都是签单后付款,这是建筑公司批准的职务行为。但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张先生继续从物资建材供应站购买建筑材料后,虽只签单没有付款,但物资建材供应站在主观上仍善意地,并且有理由地相信张先生的行为是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以,物资建材供应站不存在疏忽大意或缺乏应有的谨慎等问题,其没有过错。如果建筑公司能证明物资建材供应站是在明知张先生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仍将货物卖给他,则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建筑公司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此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综上,张先生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建筑公司必须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当然,建筑公司向物资建材供应站支付货款后,有权向张先生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给付物资建材供应站货款近20万元。(编辑:梁菁菁)
责任编辑:作者:邢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