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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认定没违章 凭什么要赔对方 法院可据实判决
作者:作者:杜改俭  发布时间:2003-08-22 10:08:59 打印 字号: | |
  老江驾驶单位的小客车正常行驶时,老王驾驶的私车突然驶入逆行,与老江的车相撞。老王受轻伤,老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在事故发生时,老王通知了自己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到达事故现场,认定对方车辆按报废处理,老王同意,并在认定书上签名。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因没有证据佐证,不能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只认定老江是正常行驶,没有违章行为,不负事故责任;而老王也具备驾驶资格,所驾车辆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行驶中也没有超速、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最终,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具体认定此事故责任,建议老王承担事故全部损失。老江亲属不服,申请上一级交管部门重新认定,上一级交管部门维持原处理意见。

  老江所在单位作为车辆所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王按照单位对车辆的10万元投保额,承担车辆的全部损失。老王认为交管部门认定自己没有违章行为,对事故不应负责。但他同意从人道主义考虑,承担事故5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老王驾驶自己的私车驶入逆行,与正常行驶的老江的小客车相撞,致老江车辆毁损,老王是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因其过错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虽然两级交管部门认定老王没有违章行为,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具体认定,但建议老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参照交管部门事故责任处理意见,但不影响法院通过查明的事实作出新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0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由此可知,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提出车辆损坏赔偿,应以车辆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老江所在单位要求老王按其投保额10万元赔偿车辆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在诉讼期间,法院委托物价部门对车辆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确认车辆原市场价值为6万余元。因车损严重,其修复价格已超过车辆自身价值,没有修复的必要。老王又曾在保险公司作出的车辆报废认定书上签了字。据此,法院认定此车报废。但赔偿数额仍不能按物价部门作出的市场价值赔付,还要经过汽车解体再生回收公司对报废车辆的残值数额予以确定,再用物价部门认定的市场价值扣除残值,得出车辆的实际损失,以确定老王的赔偿数额。

  法院最终判决老王赔偿老江所在单位车辆损失费6万元。(编辑: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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