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至2003年4月,北京某包装公司向天津某塑料制品公司购买塑料制品,除已付款外尚欠货款2.5万元。2003年5月,天津塑料制品公司将2.5万元货款的债权转让给北京某化妆品公司,并于当日书面通知了包装公司。此后不久,天津塑料制品公司向化妆品公司提出撤销双方的债权转让协议,而此时化妆品公司与包装公司就债权债务抵销等问题没有达成协议,于是,化妆品公司同意了天津塑料制品公司的撤销请求。2003年6月,天津塑料制品公司向包装公司主张2.5万元债权。包装公司认为此笔债权已经转让,天津塑料制品公司无权再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天津塑料制品公司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包装公司给付货款。
债权人对转让出去的债权再主张权利,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债务人没有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撤销转让的债权必须取得受让人同意。如果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了债务,债务人与受让人的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就不存在债权人撤销债权的问题。而债权人与受让人依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转让债权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撤销,所以,债权人要撤销转让的债权,必须征得受让人同意,在双方合意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天津塑料制品公司将2.5万元货款的债权转让给化妆品公司,并书面通知了包装公司,所以,此转让对包装公司有效,依法包装公司应向受让人化妆品公司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天津塑料制品公司要撤销此协议,必须符合上面所述的条件。而本案中,包装公司作为债务人没有向受让人化妆品公司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同时受让人化妆品公司又同意了天津塑料制品公司撤销债权的请求。所以,天津塑料制品公司合法解除了转让协议,解除了与受让人化妆品公司的法律关系,同时恢复了与债务人包装公司的原合同关系。因此,在上述两种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天津塑料制品公司可以向包装公司主张债权,包装公司应继续向天津塑料制品公司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
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包装公司耐心解释了法律规定,包装公司认识到应向天津塑料制品公司履行债务。于是,在法院主持下,包装公司与天津塑料制品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包装公司给付塑料制品公司货款2.5万元。(编辑:梁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