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资金不到位就开张 无法退货款被强制执行
作者:作者:纪士常 易维  发布时间:2003-07-11 09:35:28 打印 字号: | |
  魏先生与某养殖公司签订回收商品乳鸽合同,约定魏先生从养殖公司购买白羽王产蛋鸽60对,单价250元。魏先生先付1.5万元,养殖公司在5年半内,负责回收28日以上日龄的商品乳鸽,每对乳鸽保护价30元。后魏先生以没有饲养场地为由,将养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款。本案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协议予以解除;魏先生赔偿养殖公司7000元;养殖公司退还魏某货款8000元。养殖公司逾期没有履行义务,魏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调查工商档案,查明被执行人养殖公司是郭先生等三人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郭先生是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3万元,营业场所为租用的一家村办养殖场。现此公司已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养殖公司实际上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3万元的注册资金根本没有到位,原租用场地已被收回。

  依法,企业歇业、撤销、注销后,其开办单位或投资单位应当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负责清理,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企业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本案中,被执行人养殖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一般情况下,这时,法院应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但上述司法解释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由此可知,虽然被执行人养殖公司确实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郭先生等三位股东在开办公司时注册资金不实,根本没有投入3万元资金,因此,郭先生等三位股东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即3万元内对申请执行人魏先生承担责任,偿还养殖公司欠魏先生的货款8000元。

  最终,执行人员裁定追加郭先生等三人为被执行人,向他们发出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由于郭先生等三人没有在执行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郭先生予以拘留。在拘留期间,郭先生等三人向法院缴纳了欠款,法院将此款发还给了魏先生,本案得以执结。(编辑:梁菁菁)
责任编辑:作者:纪士常 易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