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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野蛮走向文明——贝卡利亚刑法思想评述
作者:作者:吴丽颖 刘京莲  发布时间:2003-06-25 09:32:44 打印 字号: | |
  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1738年3月15日出生于意大利的米兰。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他的巨著《论犯罪与刑罚》。在该书中贝卡利亚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蒙昧主义本质。他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公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贝卡利亚独特的人文主义法律思想对当时刑法学的发展及刑法立法的进步均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直到今天,贝卡利亚的刑法三原则仍被视作世界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系统阐述了他的刑法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这是因为,人,生而完全自由,但是每个人自由的完全行使必将导致人们自由之间的冲突和人们自由的完全丧失。于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人们将部分自由交由社会统一掌握,这便形成了一国的立法权与惩罚权。因此,人们只受权威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固定的、为人们普遍了解和同意的法律的约束。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罪刑相适应原则。贝卡利亚注重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他从规范功利主义出发,主张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对称。“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联系。”

  刑罚人道化原则。贝卡利亚从人道主义出发,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关于刑讯制度的不公正,他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而对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的公民,科以刑罚是不公正的。”对于死刑制度,贝卡利亚认为,一个国家没有判处其公民死刑的权利。因为在人们让渡给国家的部分自由中,不包括对个人而言至为重要的生命权。此外,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贝卡利亚认为,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出版便引起了轰动。由于书中对封建刑法的罪刑擅断、罪刑残酷等野蛮行为给予了猛烈的攻击,因此,从1766年起,该书便被列为天主教会的禁书。但是贝卡利亚思想中闪现的人文主义光辉使他得到了更多学者的肯定与支持。伏尔泰在《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说:“《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此外,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还推动了当时刑法立法的进步。例如1810年《拿破仑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行为前之法律无罪行规定者,不得科以违警罪,轻罪或重罪之刑罚。”《拿破仑刑法典》颁布以后,成了欧洲大陆各国竞相效仿的楷模,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主的刑法三原则在欧洲各国刑法中得到继承和体现。

  直到今天,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对世界各国刑法立法仍有重大的影响。以“废除死刑”的论证为例。贝卡利亚被认为是“死刑废除论者”第一人。他挑起的死刑存废之争,在西方历史上已经延续了二百多年,至今仍未平息。虽然死刑存废两派观点相互对立,各执一词,尽管他们在理论上尚未达成共识,但是这场论争本身便促进了人们对死刑制度进行理性的反思,从而对各国的刑事立法产生深刻的影响。废除死刑或者限制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性趋势。目前,世界上没有死刑及不处死刑的国家占全球国家的47%,保留死刑的国家占53%。虽然到目前为止,保留死刑的国家还是占多数,但在这些国家,死刑受到严格的限制。(编辑:吕英林)
责任编辑:作者:吴丽颖 刘京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