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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不抵债 破产不是唯一选择
作者:作者:金建军 易维  发布时间:2003-06-13 09:34:21 打印 字号: | |
  北京某田园科技有限公司是由王先生等几位股东出资组建的,注册资金109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先生。田园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北京某机械工程公司、闫先生等26家单位和个人签订借款、劳务、供货等各种合同。后由于田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王先生被判刑,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从而引起了一系列以田园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涉案标的达124.8万元。此一系列案件判决生效后,由于田园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26家单位和个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此一系列执行案件后,发现被执行人田园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到了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地步。于是,法院告知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田园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但无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可见,法院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解决田园科技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的问题,但这有一先决条件,即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否则,法院不能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不申请宣告破产,这是基于以下考虑: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来看,企业一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法院必然发出公告通知所有债权人申请债权,参与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这样一来,分配主体增多,每个主体分到的份额就会相应减少。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样一来,申请执行人实现自己债权的机率就更加减少,甚至得不到丝毫实现。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此案的26家申请执行人无一家申请破产。

  从被执行人的角度来看,田园科技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初经过了验资、申请设立登记、核准登记等一系列手续,股东为此付出了不少的精力和费用,如果申请破产,则意味着公司被注销,股东如要重新设立公司又要办理一系列必要手续,付出相当的精力和费用。但如果公司不破产,就可保证不被注销,还有好转的可能,即使不能好转,股东也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是否破产,股东的出资都不能收回,因此,作为被执行人,田园科技有限公司也不会申请破产。

  最终,本案因债权、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法院不能启动破产程序。于是,法院经研究并经当事人同意,委托一拍卖公司对田园科技有限公司的现有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由于26家申请执行人中没有基于优先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法院将拍卖所得款项按各债权比例分配给了各申请执行人。对于不足部分,各申请执行人均表示放弃,此案得以执行完毕。(编辑:梁菁菁)
责任编辑:作者:金建军 易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