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先生在百余年前的清末法律改革中,打破了数千年的封建法律体系和立法体例,开启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封印,更为中国法制挣脱桎梏,构架现代化法制模式做出了不朽的贡献。他的法律思想和治学精神仍能为现在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及司法改革给予一些启迪。
经世实用的沈家本
沈家本,1840年出生于浙江归安(今吴兴)的一个书香世家,自幼深受乾嘉朴学派的影响,埋头于经史考证。然而,中国在鸦片战争中的惨痛失败,使他走出故纸堆,抬起头来看世界。在西学东进的思潮下,他开始研究中西法律学。1902年,他与伍廷芳一起受命修订法律,主张“旧不俱废,新亦当参”、“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沈家本认为“将欲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西人之学,尤必编译西人之书”。他一生主持翻译了33部外国法典和法律著作,尤以日本法居多。这些法典和著作为清末的修律引进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中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典编撰体例。清末《民事诉讼律草案》正是以日本1890年《民事诉讼法》为原型的。除此之外,他不惜重金聘请外国法学家作修律顾问,日本法学家冈田次郎等曾编修《大清民律草案》最重要的前三编,使中国近代民法从一开始就接受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影响。
沈家本经世实用思想最突出的表现在于一切学术研究与立法活动都立足于救亡图存,变法自强。沈家本认为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的迅猛发展与其变革法律是分不开的。因此,他派人东渡日本求学,并积极创办京师法律学堂,聘请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担任主讲,仅几年时间就培养出近千名通晓中西法学的专门人才。
沈家本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有人称赞沈家本是“媒介东西方法律成为眷属的一大冰人”,也有人批判他造成了中国传统法律与现行法律不能衔接,从而导致“中国原有法律已经亡国的神气”。然而,支持派与反对派都必须承认沈家本为中国法学界植入了大量先进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对现世 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以清末刑事诉讼法为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就已引入了自由心证制度,规定“证据之证明力任推事自由判断”,同时明确检察官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原则上应负举证责任。在证据种类方面与现行的证据制度几乎无异,将证据分为口供、检证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文件证据、物证六类。尤其可喜的是明确了证人的诉讼地位。规定证人有义务作真实的证明,否则处以罚金或短期拘役;不得刑讯证人,证人作证其间必需的费用应由诉讼当事人来负担等等。
再如指定辩护制度。清末法律指定辩护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被告人为未成年人、聋哑人,还包括被告人为妇女和精神病患者以及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各个国家在移植外国法的同时都会遇到外国法与本土法的协调问题。沈家本在移植外国法的过程中主张“中西融合”。他认为中国法与外国法在道理上存在相通之处,这为法的移植提供了可行性,而法律应该随着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在研究了中国古代律法之后,沈家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立法、司法都离不开道德教化,只有情法相济,法律才能发挥它应有的社会作用。这在清末的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大清民律草案》仍沿用了封建法典中以父权和夫权为支柱的家长制度。子女的结婚权仍由父母掌握,子女在财产上的法律行为,也由行亲权之父或母为之代表,“子之财产,归亲权之父或母管理之”;规定“同居之事务,由夫决定”,丈夫对妻子个人财产有管理收益之权利;严格遵守了封建礼教中的嗣子继承制度。他还十分注意调查吸收通行于各地的习惯法,并在立法时适当取舍,使法律更加适于当时的国情。沈家本在充分考虑我国本土特色的前提下,将中国置于世界范围内进行考察,在积极引进外国法律的同时保存了与当时社会相和谐的合理传统。
沈家本的法律改革在晚清政府顽固派的打击下失败了,但他对外国法“中西融合”的移植思想及其“鸣于时”的法律精神为后世人们思考中国法制的变革提供了新的角度。(编辑:吕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