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餐厅就餐包被盗 已做警示 餐厅免责
作者:作者:李晓霞  发布时间:2003-04-17 08:59:50 打印 字号: | |
  刘先生同几位朋友到一家餐厅就餐,就餐过程中大家有说有笑,气氛很是热烈。但就在大家兴致正浓时,刘先生的包被人偷走,而在场的几位都没有注意到,直到结账时,刘先生才发现。于是,刘先生找到餐厅经理,要求餐厅赔偿自己的损失。经理认为,餐厅在醒目处悬挂了警示标志,要求顾客看管好自己的财物,已经尽到了义务,丢包的责任应该由顾客承担,所以,不同意赔偿。刘先生一怒之下将餐厅告上了怀柔法院,要求餐厅赔偿自己的损失。

  刘先生认为,自己到餐厅就餐,餐厅有义务为自己提供一个安全的就餐环境。自己的包在用餐过程中丢失,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于丢包的事餐厅负有责任,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务时,享有的权利,但这并不表明只要顾客进入消费场所,其所受到的所有损失就都应由经营者负责。如果这样,对经营者有失公允。

  就本案而言,要确定餐厅是否违约,就应该明确在餐厅与刘先生的服务合同中,餐厅应该承担的义务究竟包括哪些。作为经营者应该提供符合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服务,这也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如饭菜质量符合卫生标准等;作为附随义务,经营者应该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这里所指的“安全的消费环境”应做狭义理解,即餐厅负有的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仅指餐厅在服务及各项设施方面必须保证没有瑕疵,不对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至于由第三方的侵害给顾客造成的损失,只要餐厅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就不应追究其责任,毕竟餐厅不可能防御所有来自外界的侵袭,这也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本案中,餐厅在醒目位置张贴了要求顾客看管好自己物品的警示标志,已尽到了警示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作者: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