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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刑书”“竹刑”“铸刑鼎” 造就长久“公开”制度
作者:北京市高级法院 梁菁菁  发布时间:2003-04-16 09:03:12 打印 字号: | |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强调“公开、公平、公正”。其中,“公开”包含的内容很广泛,有法律公开、庭审公开、判决结果公开等等。“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法律的实质就应使人人皆知、人人遵行,并人人会用。现今,“公开”制度已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中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制度,但它的出现却也历经挫折,是先人的百折不挠、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促成了它的实现。

  法律的公开始于春秋时期、始于成文法的公布于众,有很多人对它的实现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春秋以前,奴隶制国家主要靠习惯法调整各种法律关系。后来出现了成文法,但也不向人们公布,而是藏于政府机构。统治者认为,国家法律应该保密,不应该公之于众,因为一旦人们知道了法律规定,就不会俯首听命于官员贵族的任意摆布。百姓会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官府、对他人依法进行争辩,就会造成种种争端的出现,危害统治者的专权统治。这种情况到春秋时期难以维系了。新兴的地主阶级要求把法律条文公布出来,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就出现了几位重要人物。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首先创制新的法规,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子产对他从公元前543年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的总结,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子产的改革涉及诸多方面,如确定赋税数额,对卿大夫“忠谨俭约者奖励提拔,玩忽职守、奢侈腐化者撤职查办”等等。改革的第一年,由于触动了某些人的私利,加上人们的因循守旧,改革推行得极不顺利。但3年后,子产的改革给人们带来巨大收益,人们转而拥护这项改革。至公元前522年子产去世,郑国一直治理得很好,周旋于晋楚两霸之间,处置得宜,维护了郑国的利益和尊严。子产的改革虽然大获成功,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他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原周朝的制度,客观上,阻碍了当时代表先进社会力量的新兴地主阶级的发展。郑国大夫邓析不满子产的改革,要求“事断于法”。于是,在公元前530年,他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参考子产的刑书,私自编了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叫做“竹刑”。“竹刑”最初是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成为官方的法律。此后,晋国执政范宣子也作了一部刑书,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公布于世。在他死后,公元前513年,晋国大夫赵鞅和荀寅向晋国的老百姓征收了480斤铁,铸造刑鼎,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公之于众,这件事也引起了晋国内外一片反对声,但自此,晋国在春秋时代的霸业却长盛不衰。赵鞅和荀寅的这次公布法律的行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

  经过这三次变革,成文法正式公布于众,它打破了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不合理局面,它主张的“无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精神”,即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不享有特权,不论他的社会地位高低,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刑。这与现代的法治理念极其相似。法律的公开,使人人皆知有法,皆知何为犯罪,何为违法,人人都能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减少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对我们当前来说,它也仍然起着这样的作用。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它能沿用至今,表明它完全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公开”制度是法治社会的重要象征,它对于历史、对于现在、对于未来,永远具有重大意义,它永远不会过时。
责任编辑:北京市高级法院 梁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