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已确认他人设计方案 又反诉他人违约 法律告诉你不行
作者:怀柔区法院 孙吉旭 李晓霞  发布时间:2003-03-18 09:29:57 打印 字号: | |
  某设计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一份业务合同书。合同约定,设计公司为商贸公司设计企业VIS导入项目,即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具体规定了设计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办公事务用品、产品包装等32个小项目,设计费共2.1万元。同时,合同还注明,委托方必须在审定设计方案每一项内容后签字。如一方违约,将承担标的额20%的违约金。后设计公司将设计样本送交商贸公司,商贸公司员工彭先生在印有32个设计项目的缩印小样上签字并出具收条。此后,商贸公司只支付设计公司设计费7000元,余款未付。为此,设计公司将商贸公司起诉至怀柔法院,要求商贸公司给付设计费1.4万元,支付违约金42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商贸公司认为,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标识近似,对设计方案不予认可,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与设计公司的业务合同,设计公司返还设计费7000元,支付违约金4200元。但商贸公司没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标识近似,或者曾通知设计公司重新设计。

  设计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合同属定作合同,验收工作成果是定作合同中定做人的一项主要义务。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必须在每个项目内容后签字的条款实际上就是对验收工作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1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本案中,设计公司将项目设计方案交予商贸公司后,商贸公司没有拒绝接收,表明设计公司已经向商贸公司交付了设计方案,合同已经履行。在交付后,商贸公司有及时进行验收的义务,既然商贸公司员工彭先生已经在项目小样上签字,就应当视为商贸公司对设计方案的认可。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必须在每一个项目上分别签字,而实际上彭先生只是在小样上统一签了字。但根据自愿原则,如果双方对在小样上统一签字没有异议,就可以不用在每一项目上分别签字。

  我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依法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定作人拒绝接收的,不认为是定作人没有履行工作成果的受领义务。定作方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后,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商贸公司在反诉中提出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标识相似,那么它在发现此情况后就应该及时通知设计公司,要求其重新设计或对原方案进行修改。设计公司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已将此情况通知了设计公司。可见,商贸公司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它应支付设计公司设计费及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真的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标识近似,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起诉商贸公司,设计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诉讼承担责任,或者由商贸公司在事后向设计公司追偿,但在本案中,商贸公司必须首先应支付设计公司的设计费及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商贸公司给付设计公司设计费1.4万元,支付违约金4200元,驳回了商贸公司的反诉。
责任编辑:怀柔区法院 孙吉旭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