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妈同两个邻居到某超市购物后,准备离开时,两名保安以赵大妈可能拿了一块香皂没有付款为由拦住了她,并强迫赵大妈翻开衣兜给他们看,并多次要挟要带赵大妈到派出所,当时围观群众非常多,两名保安对赵大妈限制人身自由达40多分钟,使赵大妈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赵大妈认为超市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毅然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将超市告上了顺义法院,要求超市在顺义电视台以公告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本案中,超市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怀疑赵大妈偷取了商场的物品,并在多人面前强行搜查,限制赵大妈的人身自由40多分钟,这些行为不仅没有尊重赵大妈的人格尊严,侵害了赵大妈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赵大妈的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法人的全面客观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超市保安在多名围观群众的面前,对赵大妈强行搜查,并声称要将她带到派出所,使公众对赵大妈产生了误解,降低了赵大妈在公众中的评价,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所以,超市应当向赵大妈赔礼道歉。至于精神损失,因为超市的侵权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不应赔偿。但当事人自愿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超市的领导亲自向赵大妈赔礼道歉,并拿出2000元钱做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