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离休干部老林已年过70,他想趁自己身体硬朗将住房装修一下,便到设立在某建材城中的某能源设备厂摊位前,订购了该厂生产的采暖散热器2组,一共26片。去年底,刚进入冬季供暖不久,老林家的暖气漏水了,刚装修好的地板、墙壁、家具和一些日用品被浸损。事后,老林发现漏水的原因在于暖气的配件有质量缺陷。
老林打电话通知了暖气的生产厂家某能源设备厂。能源设备厂要求老林就受损物品作价格鉴定,并与老林签订了《价格鉴定协议书》。后某价格事务所根据这份协议书接受了能源设备厂的委托,对老林家的财产损失进行了价格鉴定,能源设备厂指派专人在场对鉴定结果表示了认可。经鉴定,老林的财产损失共1.4万余元。
此后,能源设备厂派人将老林家的暖气修好,对老林的损失却迟迟不予赔偿,老林一怒之下,将能源设备厂诉至东城法院,要求能源设备厂赔偿他的各项损失1.4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本案中,能源设备厂生产的暖气,其配件有质量缺陷,不仅危及了老林家的财产安全,并且实际造成了损害,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因能源设备厂生产的暖气配件有质量问题,造成暖气漏水,将老林家刚装修好的地板、墙壁、家具和一些日用品浸损,对此,能源设备厂又不能证明自己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老林作为消费者,要求能源设备厂赔偿损失,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产品生产者的能源设备厂应按照老林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老林家的财产损失经价格事务所鉴定为1.4万余元,对此,能源设备厂指派专人在场对鉴定结果表示了认可,老林起诉时,也要求能源设备厂赔偿1.4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能源设备厂赔偿老林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