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村民阻挠施工 属于个人行为 依公平原则适当予以补偿
作者:怀柔区法院 孙吉旭 李晓霞  发布时间:2003-03-10 09:13:15 打印 字号: | |
  某村经济合作社在村西占地3.6亩建起一养殖小区。几名村民承包一段时间后不再经营,养殖小区一直闲置。后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经全体代表3分之2以上同意,崔先生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养殖小区并向东扩建到10亩,用于养牛。租期30年,每年租金1500元。后崔先生交纳了1年的租金,并组织建养牛小区的围墙和东南厢房,并架设了空中电缆。在施工过程中,村民10余人以该土地上有其口粮田,村委会没给解决为由阻挠施工。村经济合作社经研究决定给这些村民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些村民不同意,依然阻挠施工,致使崔先生被迫停工。崔先生认为,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发包方,在自己履行义务后,应将土地毫无瑕疵的交给自己,而其没能对10余名村民的损失给予很好的处理,造成他们阻挠自己施工,最终,导致停工,因此,村经济合作社构成违约。于是,崔先生向怀柔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村经济合作社的合同,由村经济合作社退还自己所交的租金,并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村经济合作社同意解除双方的合同,但不同意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崔先生要求解除与村经济合作社的合同,村经济合作社也表示同意,对此,法院应支持双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村经济合作社存在违约行为,则它应承担对崔先生的违约赔偿责任。但本案中,村经济合作社在将养殖区发包时,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并经过了3分之2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其发包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现在有10余名村民对此表示不同意,并阻挠崔先生施工,但他们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全体村民的意志,且他们的行为也不是受村经济合作社的指使,因此,他们阻碍崔先生的施工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村经济合作社无关。在这些人阻挠施工时,村经济合作社进行了积极的协调,尽到了协助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村经济合作社没有义务支付崔先生违约金和赔偿他的损失。虽然村经济合作社不存在违约行为,但崔先生已经对养殖区进行了建设,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且崔先生建设的多为不动产,拆除有损原有价值,所以,留给村经济合作社较为合理,对于崔先生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村经济合作社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并应适当退还崔先生的租金。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村经济合作社与崔先生的合同,村经济合作社退还崔先生租金1200元,补偿崔先生6万余元。
责任编辑:怀柔区法院 孙吉旭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