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明知有欠款 超过时效讨不回
作者: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庞子文 周啸虎  发布时间:2003-03-05 10:38:24 打印 字号: | |
  3年前,某商贸公司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商贸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有限责任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4万余元一直没有支付。今年初,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余款。

  庭审中,有限责任公司承认欠货款的事实,但认为商贸公司起诉已超过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商贸公司则认为,本案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知,当事人向法院请求民事保护,要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的2年内,而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其权利就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本案中,如果商贸公司一直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那么,就适用20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只要不超过20年,且在其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的2年内起诉,法院都会保护其合法权利。但商贸公司在履行完供货义务,要求对方付款未果后,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它已不具备适用20年诉讼时效的条件,它应适用的是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自那时起,超过2年,商贸公司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已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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