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正当防卫 不构成犯罪
作者:房山区法院 陈实 高维洲  发布时间:2003-03-04 09:29:20 打印 字号: | |
  张先生与李女士同在商业街上经营五金商品,且店面相邻,时常为争夺客源而产生矛盾。一日上午,张先生的妻子因琐事与李女士发生了互殴。李女士的弟弟听说此事后,于当日下午,持木棍和李女士、李的丈夫来到张先生的五金商店门前进行谩骂、挑衅。当张先生走出商店要制止他们时,李女士的弟弟用木棍打在了张先生的头部。当他又举棍准备打第二下时,张先生抄起商店门前放着的一把铁锨,将李女士的弟弟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女士的弟弟为重伤,张先生为轻微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法条的规定来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5个条件: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从本案来看,张先生的行为是在李女士的弟弟对他实施了不法侵害之后,且在其再度实施侵害行为时,为了保护自己,对李女士的弟弟实施的自卫行为。这符合正当防卫的前4个条件,但对于最后一个条件:其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是定性张先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关键所在。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的限度明显超过了有效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要的程度、范围,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侵害行为的程度,从而造成重大危害。在界定是否防卫过当时,应当将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限度和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结合起来考察。因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不一定就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反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不一定就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法律允许防卫行为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只是不得明显超过;法律也允许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不能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只有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才能认为是防卫过当。

  张先生在遭受到李女士的弟弟木棍击打之后,出于自卫的本能,从旁边抄起一把铁锨,将李女士的弟弟打成重伤。从其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来看,是李女士的弟弟用木棍击打其头部在先,如果张先生不进行阻止,李女士的弟弟将继续对他进行殴打,并对张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没有时间,也不可能有机会去选择用什么样的东西阻止李女士的弟弟的暴行。从自己身边抄起一把铁锨,是他当时的本能反应,也是唯一的选择。因此,在当时当地,张先生用铁锨挡木棍的确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并没有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此外,在当时,由于李女士的弟弟的行为已经对张先生造成了伤害且将继续对他进行伤害,张先生的反击在此时就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因此,即使是对李女士的弟弟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也绝非是不必要的。

  最终,法院认定,张先生用铁锨将李女士的弟弟打成重伤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房山区法院 陈实 高维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