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门头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某建筑公司要求北京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的案件,法院认定其为不当得利,没有全部支持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建筑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各执一词。建筑公司认为,自己为取得北京某公司建筑山庄的工程,给付其100万元,并约定,100万元是北京某公司优先选择自己建造山庄的定金,且1年后,北京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北京某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而该建筑公司起诉要求北京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北京某公司认为,自己从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定金合同,也没有允诺过给建筑公司建造山庄的工程,100万元是代表美国某投资公司收取的,所有债权、债务和民事责任均应由美国某投资公司承担。法庭审理查明,美国某投资公司一直没有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执照,北京某公司没有提供其收取100万元的合法根据,其称已将100万元给付美国某投资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平交易,使没有法律原因受益,而导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义务。不当得利之债属于法定之债,不以当事人有无过失为要件。此案中,北京某公司所主张取得100万元的依据,即代表美国某投资公司收取,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这100万元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北京某公司收取100万元的行为使建筑公司利益受损,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称这100万元的性质是定金,也没有出示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无法认定,因而建筑公司不能得到双倍返还。
最终,法院认定此100万元属不当得利,判决北京某公司将这100万元返还建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