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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 真逃债”规避法律受处罚
作者:宣武区法院 罗张进 张心阳  发布时间:2003-01-30 08:53:0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时有发生。它的主要表现方式是,某些私人借贷案件中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在诉讼中办理了离婚手续,将家中财产全部给了对方,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陷入“执行难”的窘地。郝先生诉叶先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此案以调解结案,叶先生同意还款。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叶先生却下落不明。经调查,叶先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将家中全部财产划归妻子所有。在执行人员查清叶先生是借离婚逃避债务而追加其妻为被执行人后,“失踪”多年的叶先生重新出现并将欠款还清。

  现实生活中,不少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通过假离婚手段转移财产,致使自己成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因为这种当事人不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一般不能对其采取人身拘留等强制措施,其仍然可以自由自在地生活。而要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又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虽为个人债务,离婚分割财产时却明显不公,有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在执行中,查证这些情况是有较大难度的,因此,笔者建议,一旦上述情况被查证,就应加大对被执行人欠款不还的处罚力度,对其造成警示,促使其积极还债。

  此外,放宽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明显用于个人消费的外,必须用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偿还,这是防止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搞假离婚的另一有效手段。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前所述,如果夫妻双方存心逃避债务,共同债务很容易变成个人债务,正因为如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予以放宽。这样,将来即使他们离了婚,也仍有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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