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盗窃他望风 依法按照共犯判
作者: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田红彪 潘玉英 发布时间:2003-01-27 15: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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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12日,李明杰和同乡姜宝书从河北隆化来到承德火车站,他俩准备乘火车到保定打工。当日,俩人从承德坐上了开往石家庄的4454次旅客列车。23时许,姜宝书趁旅客睡觉,盗窃了一部手机。随后,姜宝书约李明杰在密云站下了车。李明杰得知姜在列车上偷了手机,提出自己也想要一部。姜宝书告诉李明杰可以跟他学。次日夜,二人从怀柔再次乘上4454次列车伺机盗窃。列车运行途中,姜宝书趁旅客李某熟睡之机,将他挂在腰间的诺基亚3310型手机窃走,交给了正在学习“偷技”并负责望风的李明杰。二人在北京南站下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明杰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盗窃旅客财物的行为,但是他在主观上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明知姜宝书是在盗窃旅客财物,还在一旁观看并负责望风,事后又帮助姜宝书转移赃物。李明杰与姜宝书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和行为,是共同犯罪。李明杰的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罪,应对实施的共同犯罪承担法律责任。据此,石家庄铁路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明杰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