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房屋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作者:崇文区法院 徐静 姜红  发布时间:2003-01-24 09:04:42 打印 字号: | |
  为争房产,本来团结和睦的兄弟姐妹为当初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而争执不休。近日,崇文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家庭析产纠纷案件。

  方家夫妇膝下有两子四女,他们拥有位于崇文区某胡同的八间平房。1984年12月,方氏夫妇双双去世后,这处房产变更为方家六兄妹共同共有,并取得产权证和房产共有证照。1986年,兄妹六人齐聚在大同工作的方森家中,召开家庭会议。六人本着民间“传子不传女”的传统习惯,订下四姐妹将房产全部让与方家兄弟方森、方源所有的协议。回京后,方家四姐妹对协议的内容反悔,因此双方迟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久前,方森来到法院起诉四个姐妹,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并依据协议让他享有东房四间的所有权。四姐妹则称她们不同意将房屋赠与方森,要求法院依法析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中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方森、方源对受赠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赠与房屋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变更产权登记等手续,所以赠与不生效,该房产仍处于共有状态。方家四姐妹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最终,法院根据六兄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八间房产进行了分割。方源获得了两间,方森获得一间,对房屋进行过修缮的大姐获得两间,其余姐妹均获得一间。
责任编辑:崇文区法院 徐静 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