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债权不兑现 欠债如何还 法院代位执行
作者:大兴区法院 单祖果 殷峰  发布时间:2003-01-22 09:39:46 打印 字号: | |
  某实业公司与某化工厂是长期业务协作单位。自1997年12月至1999年6月间,化工厂从实业公司共购进2号碱923吨,单价从990元至1350元不等,货款共计106.872万元。其间,化工厂分三次给付实业公司11.89万元,尚欠货款94.982万元。实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厂给付货款94.98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判决,化工厂给付实业公司货款94.982万元;1999年8月29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判决宣判后,化工厂既没有上诉,也没有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实业公司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化工厂是国有中型企业,但由于过去长期遵循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造成市场营销逐步减少。由于缺乏资金,出现欠债不还,实在是化工厂无能为力。另外,执行人员发现化工厂自1993年以来,共有债权达700万元之多。法院向北京、天津等几家大的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为化工厂收回货款30万元,与化工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解决了案件的执行问题。

  代位执行是指负有偿还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案外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由法院决定,由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代位执行制度需要具备几个条件:必须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存在;必须是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如人民法院发现有代位执行的对象,可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并加以指导;案外第三人没有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本案中,在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资金情况下,执行机关帮助工厂分析财务状况,通过追索第三人债权的方式使案件顺利执行。
责任编辑:大兴区法院 单祖果 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