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顺义区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宣判,车主崔某没有驾车却以交通肇事罪被判了刑。
崔某于1994年购买了一辆红叶牌面包车从事客运服务。1997年12月,根据北京市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的规定,此车划归某客货运服务中心统一管理。2000年9月30日,此车到达报废期限,在中心强行收回了此车的准运证、号牌和行车执照的情况下,崔某擅自安装了假牌照,并雇用无准驾证的王某(另案处理)为司机继续进行非法客运。2001年10月20日7时许,王某驾驶此车载客由北京返回密云,行至顺义区某环岛北侧时,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力,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4名乘车人重伤,车辆损失价值1.12万元。
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2年,与肇事司机承担被害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以司机居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崔某是机动车辆所有人,虽然他不是直接肇事司机,但他指使他人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非法从事客运活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也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依法被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