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应同事之邀帮人办事儿,没想到由于违反了交通规则,在办事的途中出了车祸,造成同事死亡,自己也被判了刑。
2001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同事管某急匆匆地找到柳某,称自己的存折不慎丢失,想赶紧去银行挂失,但走着比较慢,想请他骑摩托车带自己去银行以省点儿时间。柳某见状,二话没说就把摩托车发动了,带着管某直奔银行。由于走得匆忙,两人谁也没戴头盔。
摩托车在公路上自北向南行驶,时速约40公里。此时,柳某注意到前方三四十米处有一辆同向行驶的小轿车。柳某打算超过它,就加快了速度准备从左边超车,在接近小轿车的时候,他没有注意到轿车已经打了转向灯,待发现轿车转弯时,他已经来不及采取任何措施,从而撞在了轿车上,他立时陷入了昏迷。当他醒来时,轿车司机已经向交通队报了案,而管某则因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0条第1项规定: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第2项规定: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柳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超车时,没有按规定鸣喇叭,且在对方示意左转弯时,仍然超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他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第10项规定: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管某乘坐两轮摩托车没戴安全头盔,所以,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轿车司机不负事故责任。
柳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对受害人管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法院认为,柳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判处柳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