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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手续已生效 赠人房屋后悔迟
作者:崇文区法院 耿玉荣  发布时间:2003-01-13 08:47:04 打印 字号: | |
  尹老汉今年71岁,在北京市崇文区某胡同有私房两间。2001年3月12日,尹老汉与自己的亲侄子尹军签订赠与合同,愿将那两间私房赠与尹军,尹军接受赠与。双方经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在尹军取得了受赠房屋的所有权证后,尹老汉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收回房屋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表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在赠与财产交付后不得撤销。

  尹老汉与其侄尹军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又经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赠与合同以赠与财产的交付是合同履行的表现,尹老汉赠与的是不动产房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需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尹老汉与尹军已办理了此手续,房屋产权已过户到尹军名下,即尹老汉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尹老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崇文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尹老汉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崇文区法院 耿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