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到滑雪场痛痛快快地玩一阵子,可他还没滑几个来回,就将在其前面滑雪的夏女士撞伤,为此夏女士和他打起了官司。
春节前的一个星期天上午,阿康和几个朋友相约去滑雪。阿康对自己的滑雪技术充满自信,他要到高级滑道上一试身手。滑了几个来回后,他的兴致更高,不知不觉间滑向了中级滑道。由于速度太快,阿康控制不住,直冲着在其前面滑雪的夏女士撞去。夏女士被撞倒,阿康的滑板砸在夏女士的眼部,夏女士血流满面,当即昏迷不醒。经医院诊断,夏女士右眼视网膜裂孔。为此花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2500多元。因为经济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夏女士将阿康和滑雪场推上了被告席。
滑雪场辩称,滑雪场为了确保游客安全,制定了管理制度,并在游乐区出示警示牌、游客须知、滑雪安全须知、赔偿须知等。滑雪安全须知规定:滑雪者要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当滑雪技术水平应能控制自己安全停住,并能避开雪道上障碍物和其他滑雪者时,才能到较高处滑雪;滑行中后面的人不能碰撞前面的人,后面的人撞倒前面的人责任由后面的人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的首要条件是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阿康轻信自己的滑雪技术较高,进入高级滑道滑雪,在高速滑下过程中不能避开他人和安全停住,致使撞倒在中级滑道下部滑雪的夏女士,并造成夏女士损伤。可见,阿康滑雪时的冲撞行为是夏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阿康应承担赔偿夏女士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滑雪场在管理工作中有疏漏之处,没有在初级、中级和高级的滑道上设立明显的标志,便于游客区分滑道级别,以便根据自己滑雪水平选择滑道,避免损害的发生,滑雪场具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因此,滑雪场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次要责任。延庆县法院判决阿康赔偿夏女士经济损失1900元;滑雪场赔偿夏女士经济损失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