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故意伤人 锒铛入狱
作者:通州区法院 杨敬  发布时间:2003-01-02 09:01:20 打印 字号: | |
  张炯于2000年4月因经济问题,与本村村民梁维河产生矛盾。张炯认为梁维河欲对其进行“暗算”,并怀疑梁维河可能绑架他的儿子。同年5月6日,张炯打电话将这件事告诉了他的弟弟张昆,让张昆找人“修理”梁维河。当日19时许,张昆在通州区次渠镇某酒楼就餐时,向孙文江、徐永生及吴洪波等人述说梁维河要绑架他大哥的儿子,并让吴洪波等人到梁家问问想怎么着,不成打他一顿。当即,吴洪波、徐永生、孙文江分别驾车带人奔往梁维河所住的某村。随后张昆打电话让张炯在村内接应。20时许,张炯在村头接应吴洪波等人并指认梁维河家。随后,吴洪波、孙文江等人持刀、棍等凶器闯入梁家,将梁维河、梁维山及赵永杰打致轻伤,后又追到街上将劝阻的赵少维、赵永新也打成轻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本案中,张昆、张炯、孙文江、徐永生纠集多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他们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其结果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本案的起因是张炯怀疑梁维河等人欲绑架他的儿子而让张昆找人“修理”梁维河,对象是确定的。吴洪波、孙文江等人受张昆的指使对梁维河等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加害方是想通过此行为阻止“绑架事件”的发生。梁维河一方是无辜、无备的受害方。

  最后,通州区法院分别判处张昆、张炯有期徒刑各2年6个月,孙文江有期徒刑2年,徐永生有期徒刑1年。
责任编辑:通州区法院 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