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平承租了位于东花市大街的一间10.5平方米的公房。自1986年起就将该房擅自转租给他的内弟一家居住。房屋土地管理局了解情况后,提起房屋租赁纠纷诉讼,要求收回该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主张,判令张继平将该房腾空交回房屋土地管理局。
无独有偶,不久前崇文区法院又处理一起类似的案件。2000年初,承租人高宾将自己承租的一间公房擅自转租给孙波,后孙波又将该房倒租给了两个歌厅小姐居住。由于来往人员复杂,给该楼的其他居民造成很多不便。房屋土地管理局接到反映后决定起诉高宾,收回房屋。在庭审过程中,自知理亏的高宾自愿交回承租房屋。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承租人在享有租住房屋的权利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现今,有很多承租人在利益的驱动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以达到得利的目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公房的实际产权人是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代表国家行使对国家房屋的管理经营权。承租人承租公房理应合理使用,不能随意转租。如果需要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同意。以上两个案件的承租人在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租,甚至还倒租给他人搞违法活动。他们以为只要按时交房租,房客不说出去,房屋所有权人不知道就会相安无事。其实,这种行为的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