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少敲一下门 赔偿一千元
作者:东城区法院 曹英 孔卫国  发布时间:2002-12-25 09:01:59 打印 字号: | |
  张女士今年38岁,喜好运动,经常与朋友或同事相约去健身。然而,今年5月份的一次健身给她带来的却是极不愉快。

  5月30日下午,张女士与几个朋友来到某体育馆打羽毛球。打球前,张女士一人到更衣室换衣服。当张女士职业装已尽数除去,待要换上运动装时,女更衣室的门被推开了,五六位男士突然闯了进来。张女士吓得一声尖叫,几位男士惊慌失措地退了出去。

  从更衣室出来后,张女士发现刚才误闯进来的一位男士正在走廊里等候她,并自我介绍说是这个体育馆的馆长,对刚才发生的误会深表歉意,希望能得到张女士的谅解。张女士心存恼怒,斥责馆长:“你们在营业时间既不敲门,也不询问,就闯入女更衣室是什么行为?”馆长连声道歉,希望能平息张女士的怒火……

  此后,双方多次为解决纠纷进行协商,不仅没能平息事态,最后反而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张女士在诉状中称,事发后,她请律师曾两次去馆长办公室解决纠纷,馆长的态度却一次比一次蛮横,后来还矢口否认,说没看到什么。张女士对此十分气愤,诉请法院为自己讨一个公道。希望法院判令体育馆向她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5万元。

  体育馆方辩称,事发当日下午,馆长正带领工作人员对馆内的设施进行检查,研究能否在女更衣室内安装洗手池。在走到女更衣室门前时因没料到里面有人,没敲门便进去了。事发当天,馆长即在更衣室外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他们不能接受。

  法庭上,张女士拿出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说明自己因此事导致神经衰弱,还病休了一周。体育馆的工作人员作证称,误入女更衣室纯粹是工作太忙导致的疏忽,况且也没看见什么,没给对方造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而且包括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财产内容的权利,主要指精神上的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体健康权、生活安宁权、隐私权等许多方面。上述权利如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体育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不知女更衣室内有人,推门进入女更衣室,使张女士受到惊吓。虽然当事人在思想上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上述不当行为已给张女士带来精神痛苦,对此体育馆应承担民事责任。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张女士所受的精神痛苦考虑,仅赔礼道歉不足以抚慰她的精神痛苦,所以体育馆除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外,还需向她支付精神抚慰金。最后,东城区法院判决体育馆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元。
责任编辑:东城区法院 曹英 孔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