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穿针引线搭“鹊桥” 事成之后忘“红娘”
作者:门头沟区法院 魏武刚 刘杰  发布时间:2002-12-23 09:46:54 打印 字号: | |
  2000年3月,某村委会欲将经营管理的荒山出租,委托柳江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承诺合同签订后,按租金的5%向柳江支付中介费。

  经柳江穿针引线,村委会于2001年4月12日与丽达公司订立了承租荒山合同书。双方约定出租荒山1000亩、年租金每亩20元,自承租之日起10年后递增10%;承租期限自2001年4月12日起至2051年4月11日止,50年整。

  当日,村委会与柳江订立协议书约定:中介费按事先约定的总租金的5%提取,即5.4万元人民币;按事先约定中介费在五年内付清,即2001年合同签订日承租方付款的同时付1万元给中介方,以后每年的4月12日付1万元给中介人,在2005年4月12日付清剩余的中介费;如村委会未按约定给付中介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丽达公司于2001年4月15日向村委会交纳租金2万元。村委会于同年5月12日给付柳江居间报酬1000元。柳江认为,村委会只给他1000元不符合事先的约定。而村委会认为,丽达公司2001年只给付了租金2万元,所以只能给付中介费1000元。双方协商没有结果,柳江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给付尚欠的居间报酬9000元。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本案中,村委会委托柳江提供订立承租荒山合同的媒介服务后,在柳江的积极促成下,村委会与丽达公司订立了承租荒山合同。同时,村委会与柳江订立协议书约定2001年合同签订日承租方付款的同时付1万元给中介人,这个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村委会应恪守合同,按照约定向柳江支付报酬。据此,门头沟区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再给付柳江居间报酬9000元。
责任编辑:门头沟区法院 魏武刚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