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爆竹引起的赔偿案
作者:大兴区法院 刘瑾 刘军  发布时间:2002-12-19 10:14:19 打印 字号: | |
  “砰……”一声巨响,浓烈的火药味弥漫在空气中,12岁的少年便失去了左眼和右臂。刘洋的父亲无法面对这残酷的现实,一纸诉状将张楠和他的父亲及爷爷告上法院。日前,大兴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今年正月初八,刘洋和小伙伴在村中玩耍。后来,他随张楠来到他的爷爷家中拿爆竹在屋后燃放,其中有直径为6厘米的球状爆竹和圆筒状爆竹。当刘洋第二次将球状爆竹中的火药倒入圆筒中时,手中的球状爆竹突然爆炸,致其左眼及右前臂损伤。经诊治,截去右前臂;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伤残率70%。

  庭审过程中,刘洋的法定代理人诉称,刘洋燃放的爆竹是张楠的父亲购买,存放在张楠的爷爷家中。因他们购买、储存危险爆炸物品,并疏于对被监护人的看管,导致了刘洋终身残疾,所以要求张楠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

  张楠的父亲辩称,事发当天,已赶到医院为刘洋支付了800多元的医疗费,且刘洋致残是自身造成的。他的家长疏于管理,对此应负一定责任,所以不同意刘洋的诉讼请求,仅同意再给一些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张楠及他的父亲、爷爷分别购买、储存、提供爆炸品的行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刘洋的损伤与他们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对刘洋因炸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张楠的父母应在平时教育子女远离烟花炮竹等危险物品。张楠的父母平时疏于管理、教育,在这次事件中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张楠和他的父亲、爷爷赔偿刘洋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7万元。
责任编辑:大兴区法院 刘瑾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