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二进宫本应重判 揭发犯罪减轻处罚
作者:平谷区法院 张玮  发布时间:2002-12-18 09:45:02 打印 字号: | |
  2001年9月7日上午,平谷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王利国盗窃,程栓保、程龙、孙耀龙收购、销售赃物案。

  王利国于199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平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0年6月,他刑满释放后,不思悔过,于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期间,多次采取撬锁等手段,先后从平谷区数个镇盗窃各种型号的电焊机30台、电机11台、焊把线90米及变压器、氧气瓶、录音机、VCD机等物,共盗窃29起,总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王利国被捕后,交待了大部分盗窃事实,并于4月1日协助公安机关将程栓保、程龙、孙耀龙抓获。程栓保、程龙、孙耀龙多次将王利国所得赃物予以收购、销售,总价值2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本案中,王利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因他1995年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又大肆进行盗窃活动,构成累犯。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王利国被逮捕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并主动坦白了大部分犯罪事实,应予减轻处罚。程栓保、程龙、孙耀龙明知是王利国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且次数多、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最后,平谷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利国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万元;以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程栓保、程龙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罚金0.5万元;以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孙耀龙有期徒刑2年,罚金0.3万元。
责任编辑:平谷区法院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