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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墓被炸伤 由谁来赔偿
作者:昌平区法院 郑丽  发布时间:2002-12-12 10:25:50 打印 字号: | |
  清明节是我国传统的为先人扫墓的日子。这天一大早,小楠楠听说妈妈要去郊区昌平扫墓,非缠着妈妈带她去,妈妈拗不过宝贝女儿的纠缠,只好答应了她。到了公墓,楠楠一家刚要开始祭扫活动,没想到灾难发生了。在不远处,两个年轻人燃放烟花不慎,一枚燃放的烟花弹直射过来,炸在了小楠楠的脸上。当派出所的警察赶到现场时,两名肇事者已经逃之夭夭了。

  经某军区总医院分院诊断,小楠楠的伤情为:“烧伤5%,深II-III面、右肩、颈部。”院方在小楠楠出院后,同时出具了以下建议:因小楠楠愈后创面的疤痕增生可能引起以下问题——耳部疤痕增生致畸形,面、颈部疤痕增生影响活动功能受限,右肩部可能影响外展,建议进行整形手术、皮肤移植术,费用大约需1.5万元。市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鉴定:被鉴定人的目前情况属九级伤残。

  小楠楠的父母多次找到公墓管理处及其主管单位某村经济合作社,希望公墓管理处能够承担这笔费用,并对小楠楠今后的治疗费用有一个妥善的安排。公墓管理处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楠楠的父母作为小楠楠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公墓管理处的主管单位某村经济合作社告上了法庭。要求经济合作社赔偿小楠楠医疗费、护理费9.99万元,家人的护理误工费1150元,继续治疗及整容费20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2万元,残疾赔偿金15万元。

  经济合作社答辩称:造成楠楠受伤的直接责任方是燃放烟花的两个年轻人,应该由他们承担责任。公墓管理处制定了严格的防火规章制度,管理上应该不存在问题。而且小楠楠的父母在扫墓时没能尽到足够的监护责任,对于小楠楠的受伤也负有相应责任,经济合作社作为公墓的管理人,从无过错角度可以承担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小楠楠的监护人不存在监护不力的问题,因为在当时的情景下,面对这一突发事件,原告的监护人根本不可能进行有效的预防。小楠楠在扫墓时被他人燃放的烟花炸伤致残,与经济合作社管理不善有一定的关系。对此,经济合作社应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因此,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据此,昌平区法院判处经济合作社赔偿小楠楠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9万元。负侵权主要责任的应该是直接侵害人,也就是那两个肇事者。所以,对于小楠楠的其它部分的损失,应该由那两个肇事者承担。但现在由于肇事者下落不明,小楠楠的父母无法向本院提供他们的具体情况。所以,剩余部分的赔偿请求,现在还无法实现。
责任编辑:昌平区法院 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