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欠账没钱还 房租来抵偿
作者:大兴区法院 单祖果 殷峰  发布时间:2002-12-11 09:01:58 打印 字号: | |
  1994年12月,某经济发展公司与某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经济发展公司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为月息10.98%。经济发展公司以财产作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按时向经济发展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经济发展公司分期归还贷款本金70万元,还欠工商银行贷款80万元及利息40.906万元。工商银行多次索要没有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工商银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法院裁定将经济发展公司的瓦房9间、商业用房8间予以查封。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济发展公司给付工商银行贷款本金80万元;给付工商银行1999年6月30日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40.906万元;经济发展公司给付工商银行1999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调解书生效后,经济发展公司没有自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工商银行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大兴区法院执行人员查明,经济发展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经营方式落后,目前企业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未发,除被查封的房产外基本上无可供执行的有价值的财产。被查封的商业用房在查封前有6间已出租给6户承租单位使用,经济发展公司每年可从承租人处收取租金34.4万元,但经济发展公司的房产因为其他原因房屋产权证明没有颁发,无法对被查封房产予以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该条文确定,可以通过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的方法,使得案件顺利执行。这里的“收入”主要是指金钱收入,但也不排除实物收入。收入形式应当主要是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等。房屋租金也属此类收入。在本案中,经济发展公司没有金钱给付工商银行,被查封的房产因房屋产权证明没有颁发,无法对被查封房产予以拍卖。但经济发展公司从承租人那里收取的租金每年为34.4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工商银行提出,由工商银行直接提取经济发展公司的房屋租金用于偿还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员将工商银行、经济发展公司及房屋承租人聚集在一起进行协商,工商银行提出直接提取经济发展公司的房屋租金用来偿还债务,经济发展公司表示同意,经询问承租人,承租人也表示可以将租金直接给付工商银行。于是,在法院主持下,工商银行、经济发展公司及房屋承租人三方签订协议,约定承租人每年交纳的租金由工商银行直接收取。
责任编辑:大兴区法院 单祖果 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