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张某因家中建房急需沙子,便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多年未经检测的农用三轮车去河滩拉沙子。由于三轮车年久失修,刚到河滩,就出了故障。张某一筹莫展,只得去邻村找人帮忙。恰巧遇到陈某,便请陈某伸出援手,陈某欣然同意。
于是,陈某驾驶自己的农用三轮车前去帮忙。但实际上,陈某也没有驾驶执照,驾驶的三轮车也是多年未经检测的车辆,且他对修车也是一窍不通。二人面对故障车都束手无策。最后,还是张某想出了办法。他让陈某驾驶三轮车拖自己的故障车回家。陈某同意了。车被拉出了河滩,但没想到,当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时,因陈某驾车行驶速度过快,将张某驾驶的故障车拉翻,坐车的张某也被摔成了重伤。后陈某将张某送入医院治疗,双方都没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经治疗,张某花医疗费6000元。伤愈后,张某向陈某索赔。陈某则以自己是帮忙做好事为由,分文不给。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房山区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第20条规定: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本案中,张某、陈某都没有驾驶资格。他们驾驶多年未经检测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张某违章驾车上路,出故障在先。陈某违章驾车,帮忙拉车上路,以致将车拉翻,出事故在后,事故发生的起因主要在张某。所以,张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但陈某不能以帮忙拉车,助人为乐为理由,免除承担张某部分合理经济损失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张某合理经济损失2800元;驳回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