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老妪乘车受伤 公交公司赔偿
作者:崇文区法院 徐静 白崇伟  发布时间:2002-12-05 09:14:16 打印 字号: | |
  2000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许,家住潘家园附近的70多岁的刘奶奶乘坐公共汽车去闺女家。当车行至普仁医院附近时,恰逢一辆出租车突然并线,公交司机为了避让出租车,采取紧急刹车。车上的乘客没有任何思想准备,刘奶奶猛然从座位上被重重地摔到地板上,造成刘奶奶左腕关节桡骨远端骨折。刘奶奶为治疗花费了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家里的亲属为了照顾她也耽误了工作。年逾古稀的刘奶奶来到崇文区法院,把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等各种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刘奶奶乘坐公共汽车,与公交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承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在运输途中有义务保证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刘奶奶因司机紧急刹车造成伤害,使刘奶奶遭受了身体伤害和财产的损失,公交公司应当对刘奶奶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奶奶2000元。
责任编辑:崇文区法院 徐静 白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