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道听途说不足信 损害名誉是侵权
作者:延庆县法院 陈耀武  发布时间:2002-12-04 09:08:26 打印 字号: | |
  阿贵一直认为自己在演说会上的发言是行使民主权利,但是法院判决确认他侵害了阿芳的名誉权,责成他在群众会议上向阿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阿芳精神损失600元。

  阿芳是村干部,阿贵是村民。2001年3月的一天上午,某村召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竞选演说会。候选人发言后,阿贵就说:“加油站租地费50万元,为什么存在阿芳账户上?在她的帐户上存了100天,这事得说清楚。”还说:“赵家的残疾儿子阿福坐轮椅为什么大队给买?为什么大队每年还给他6000元钱?”阿贵说完后,阿芳当时怕影响会场秩序,没有回答阿贵的问题。会后村民对此议论纷纷,村里的其他干部也开始怀疑、不信任阿芳。后来,阿贵所提的问题,经过查证,实际上是石油公司租用村里的土地10亩,每亩年租金1500元,石油公司于2000年4月26日先拨款50万元,由银行转到村民委员会帐户上。关于赵家的残疾儿子阿福坐的轮椅是县民政局发给残疾人的。至于每年给残疾人阿福6000元钱,只是履行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阿贵的言行侵害了阿芳的名誉权,给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阿芳于2001年4月向延庆县法院起诉,要求阿贵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损失500元,精神损失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阿贵在村民大会上的言论没有事实根据,他以捏造的事实在村民大会上诽谤阿芳,降低了阿芳在村民中的威信,阿贵的行为侵害了阿芳的名誉权,同时也给阿芳造成一定精神损害。阿芳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充分证据证明,且符合法律规定,阿贵应当赔偿给阿芳造成的精神损害。至于赔偿数额,根据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据此,法院判决阿贵停止对阿芳名誉权的侵害,并在村民大会上向阿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阿贵赔偿阿芳精神损失600元。
责任编辑:延庆县法院 陈耀武